对非党员的谈话6篇
篇一:对非党员的谈话
三一文库(www.31doc.com)/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1、实行诫勉谈话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实事求是, 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 育、保护和挽救干部。
2、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 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
3、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凡种事项: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 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 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 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4、诫勉谈话的目的及惩处。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 相。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谈话对象必须写出书 面检查报纪检组(纪委)审核备案,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违规违纪行 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要通过第二 次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 件检查程序。
5、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由纪检组(纪委)根据党组织决定或 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 批后实施。
6、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通知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 和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 因,不得变更。
7、诫勉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谈 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 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8、诫勉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
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
9、诫勉谈话由党组织或纪检组(纪委)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 以上组织实施,并作好笔录,填写廉政诫勉谈话登记表,经领导 审阅后,由纪检组(纪委)立卷归档。
篇二:对非党员的谈话
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 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制定党 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 在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 予纪律处分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
二、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 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 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 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其它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事项。
三、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 1.决定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由纪检组提出意见,报 党组审定后实施。
2.谈话一般由纪检组负责人主谈。
3.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
4.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 关要求。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 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 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 明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 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向 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 况。
2.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 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 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 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 律责任。
3.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 交书面情况报告。
六、诫勉谈话后的处理
1.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利。
2.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 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 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 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对所反映问题不实 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3.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 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 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研究处理。
4.谈话人认为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一 定时间内,在一定范围内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 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5.谈话记录和处理结果情况应及时存入干部的廉政档 案。
篇三:对非党员的谈话
平湖小学 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与权威性,强化对党员、干部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 自律,防范和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特制定本 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目的 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不正之风,违反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信访举报和 其他渠道掌握的轻微的,一般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通过开展诫勉教育,促使他 们警醒、自律、正视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防范和遏制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达 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的目的。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1、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情节轻微,未受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
2、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违纪行为未及时制止,而应 负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
3、信访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但 必须及时整改纠正的党员、干部;
4、重点处室、重点岗位以及存在违纪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
5、群众反映的意见相对集中,需要对群众反映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及时整改、纠正的 党员、干部;
6、存在工作作风、工作方法问题导致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
7、其他情形组织上需要谈话的党员、干部。
三、诫勉谈话的形式
诫勉谈话采取指定诫勉谈话人与被诫勉谈话对象面对面谈话教育的方式进行,一般 按照被诫勉谈话对象的职级,指定高于被诫勉谈话对象职级的领导干部为谈话人,并做 好谈话记录。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对象通报群众举报或其他渠道掌握的被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并 讲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2、被谈话对象可以就谈话人所通报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检讨,并负责对需要澄 清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解释,结合所掌握的问题,对被谈话人提出有关要 求或给予批评教育;
4、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示明确的态度和纠正的决心。
五、诫勉谈话应注意事项 1、诫勉谈话应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原则,谈话人应注意做好思想教 育工作。
2、诫勉谈话应保持保密性原则,注意为举报人和反映问题的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 人、反映人的姓名、单位等,切实保护好举报人、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3、对可能涉及构成违法违纪线索的问题,不得采用诫勉谈话的形式向当事人泄露。
4、谈话人要允许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澄清。
5、对需要进行诫勉教育的对象,谈话人应事先通知时间、约定地点。被诫勉谈话对 象无故不得拒绝参加谈话,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谈话的应事先说明原因,由谈话 人另行约定时间。
6、诫勉谈话应做好谈话记录,作为被诫勉教育对象今后整改纠正的对照依据,并存 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
篇四:对非党员的谈话
可以对非党员诫勉谈话提纲
诫勉谈话的对象不仅限于党员,而是需要谈话诫勉的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诫勉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篇五:对非党员的谈话
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维护党 的纪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强化对党员、干部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 严格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防范和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目的
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不正之风,违反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以及信访举报和其他渠道掌握的轻微的,一般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问 题,通过开展诫勉教育,促使他们警醒、自律、正视存在的问题,及时 整改纠正,防范和遏制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达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 部的目的。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1、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行为的若干规定》,情节轻微,未受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
2、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违纪行为 未及时制止,而应负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
3、信访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不需要 给予纪律处分,但必须及时整改纠正的党员、干部;
4、重点处室、重点岗位以及存在违纪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 干部;
5、群众反映的意见相对集中,需要对群众反映问题引起高度重视 及时整改、纠正的党员、干部;
6、存在工作作风、工作方法问题导致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党 员、干部;
7、其他情形组织上需要谈话的党员、干部。
三、诫勉谈话的形式 诫勉谈话采取指定诫勉谈话人与被诫勉谈话对象面对面谈话教育
的方式进行,一般按照被诫勉谈话对象的职级,指定高于被诫勉谈话对 象职级的领导干部为谈话人,并做好谈话记录。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对象通报群众举报或其他渠道掌握的被谈话对 象存在的问题,并讲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2、被谈话对象可以就谈话人所通报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检讨, 并负责对需要澄清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解释,结合所掌握的问题,对被 谈话人提出有关要求或给予批评教育;
4、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示明确的态度和纠正的决心。
五、诫勉谈话应注意事项
1、诫勉谈话应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原则,谈话人 应注意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诫勉谈话应保持保密性原则,注意为举报人和反映问题的人保 密,不得泄露举报人、反映人的姓名、单位等,切实保护好举报人、反 映人的合法权益。
3、对可能涉及构成违法违纪线索的问题,不得采用诫勉谈话的形 式向当事人泄露。
4、谈话人要允许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澄清。
5、对需要进行诫勉教育的对象,谈话人应事先通知时间、约定地 点。被诫勉谈话对象无故不得拒绝参加谈话,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 加谈话的应事先说明原因,由谈话人另行约定时间。
6、诫勉谈话应做好谈话记录,作为被诫勉教育对象今后整改纠正 的对照依据,并存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
篇六:对非党员的谈话
【洞见】诫勉谈话适用于非党员干部吗?----诫勉谈话若 干问题解析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 例》等党内法规规定,诫勉谈话是党委(党组)履行主体 责任和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开展党内监督和党内 问责的一种具体措施,属于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方式之 一。工作中,需要从适用条件、性质和适用对象、种类和 实施主体等方面准确把握。准确把握诫勉谈话适用条件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 年)(以下简称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现领导干部 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 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中国共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 年)(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 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 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 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 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在适用诫 勉谈话时,应当注意:《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诫勉 谈话适用条件是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 题;《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适用条件是党员干部存在轻微
违纪问题,这里的轻微违纪问题,在证据要求上相对于“苗 头性问题”较高,即有证据证明党员干部的行为构成轻微违 纪,不能将轻微违纪问题混同于苗头性问题。此外,还应 注意到,《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 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 勉的实施细则》均是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 的,属于下位法。如果以上两项法规对诫勉谈话的规定与 《党内监督条例》关于诫勉谈话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根 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理,应以《党内监督条例》规定 为准。准确把握诫勉谈话性质和适用对象关于诫勉谈话的 性质,有人认为,诫勉谈话不属于组织处理的方式。笔者 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和有关精神,诫勉谈话属于组织处理 的方式之一,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 的具体措施,发挥着“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作用。关于诫 勉谈话的适用对象,有人认为,诫勉谈话的适用对象只能 是领导干部。实际上,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要正确理解 《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该条规定前句为“坚持 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据此,可 以认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适用于全体党员。诫勉谈话本 质上体现了党组织对全体党员的严管厚爱,抓早抓小。诫 勉谈话不仅适用于全体党员,而且还适用于非党员干部。
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
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 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 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由 此可见,非党员干部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有关部门可以 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再如《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 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乡镇领导班子 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 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理。准确把握诫勉谈话的种 类和实施权限诫勉谈话的种类大体上有两类:一类是《党 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 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的,对存在 轻微违纪问题的诫勉谈话。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 浪费条例》造成浪费的诫勉处理,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 项规定受到诫勉处理,可归入轻微违纪问题类。另一类是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的,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诫勉处理。关于诫勉谈话的 实施主体和权限。《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轻 微违纪的行为,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有权诫勉。《中国共产党 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失职失责的党员领导干部,纪 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也有权采取诫勉方式进行问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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