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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2-04-08 20:40:4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一、 目的 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国有关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三、 责任 1、人事行政部是公司劳动保护管理的职能部门。

 2、总经理对本单位的劳动保障工作负全面责任。

 3、生产安全部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品管部负责建立健全生产操作规程,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司职工劳动卫生的规章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对各部门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四、 规定 1、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建立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制度,督促、协助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本管理制度。对于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本管理制度,致使员工安全健康受到侵害的行为,应向公司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予以制止。

 2、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建立健全安全规章

 制度,为职员工(合同制工、劳务用工,下同)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

 3、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卫生设施。员工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而可能造成事故的指挥,有权拒绝执行,有权向劳动保护管理机构、安全部门和工会组织检举控告。

 五、措施 公司各部门在制订生产、基建计划时应提出劳动安全和卫生的预防措施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其安全卫生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安全卫生工程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劳动、卫生、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方可施工和投产。

 2、公司的生产场所及设施,应符合《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

 3、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运输和贮存,必须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醒目的安全标志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处置措施。

 4、产生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生产场所,应采取通风、吸尘、净化、隔离操作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其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除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各部门必须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3)各部门必须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4)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6)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7)具备有效的作业方案、监护方案(抢修除外)。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各单位不得安排职工进入有毒有害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8)公司对新员工进行从业前的健康检查;对公司员工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每年检查一次,建立健康档案。

 六、女职工权益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给予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

 2、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执行。

 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执行下列规定:

 1)不得安排其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2)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劳动时间。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

 5)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6)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7)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分别

 按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确定。

 8)女职工在哺乳时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上夜班。

 9)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延长哺乳假期,直至婴儿满一周岁;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延长哺乳假假期,但产假、哺乳假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十八个月。未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不得强制其延长哺乳假;未经单位批准,哺乳假期满后,不得擅自延长哺乳假。经批准延长哺乳假的女职工,其工资按公司规定标准发给,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9)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及实际情况,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它适宜的工作。

 10)公司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并对患者积极给予治疗。公司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负责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七、劳保用品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由各单位在费用控制范围内,结合多年发放情况自行制订,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1、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单位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

 2、各部门应教育部门员工严格按照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4、各部门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要具备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购买的劳动保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八、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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